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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单知识详解

    发布:lygunion 浏览:1259次

    基本知识和注意点

    1. 提单通常是3正3副,也有2正3副的。假如信用证有要求的话,要和货代特别说明。 

    T/T付款方式时,理论上只需要一张正本就可以了(提货后其他正本自动失效,副本不能提货),T/T收到全部货款后,给客人寄正本时可以考虑给自己留一张正本,其他全部寄给客户(以免提单在寄件路途中丢失)。

    2. 提单正面要显示承运人(全名)。这是知道了解到的内容,实际在做信用证的时候,银行告诉我提单上没有显示承运人后仍安全交单收款(因此理论上应该是要显示的)。 

    正面显示承运人的则右下角直接由承运公司盖章签字。

    正面没有显示承运人的并且是由运输行签署提单时,则在签署提单时注明签署人身份。

    正面有显示承运人的全名但运输行签署的提单,在签署时应注明运输行的身份。 

    3. 已装船提单和备运装船提单: 

    已装船提单: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

    备运装船提单:货物在未装船时签发的只代表承运人接管托运人所交的货物,因此该提单无法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备运装船提单日期并非装船期)。 

    当备运装船提单上加盖“已装船”同时注明装船时间后才能转变为已装船提单。 

    4 提单不能有不清洁批注。

    5. 提单的收货人和通知人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填写。 

    6. 提单的签发,日期和份数: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并应明确表明签发人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CARRIER,CAPTAIN,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XXX”等。 

    7.对于提单上印有船公司(承运人)名称的,一般上边货代会打上as agent for the carrier。如果提单上没印船公司名称,就要有船公司的盖章签字了(你那票应该是由承运人签字的船公司提单吧) 

    8.信用证与提单有关的不符点:提单上未显示承运人。查了一下,官方解释是这样的: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海运提单必须在表面注明承运人的名称,并由承运人或者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或者代表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证实,或者由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人或者代表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证实。 

    9.提单的签发人不同可分为:FREIGHT FORWARDER B/L 指的是从事国际货物运输的,但又不拥有船舶这样的运输公司签发的提单。ORIGINAL BILL OF LADING,俗称海单。 


    提单分类

    提单分为下列三种提单: 

    一是记名提单(straight B/L),即列明收货人姓名的提单。我国《海商法》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承运人必须向提单载明的收货人交付货物。 

    记名提单在国际海运贸易中使用并不广泛,一般只在运送个人物品、展览品时用。(第一单TT 收货人就直接是客户的名字,没意识到潜在的危险性:在没有收款保障的情况下,千万不能做记名提单。) 

    在许多国家,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提单就可以提货,因此提单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货权的控制力。就像空运提单一样,收货人只要凭身份证明就可以提货。即便是信用证结算,开证行都不愿意接受记名提单,所以一般信用证都规定为:TO ORDER这样的空白抬头的提单,由此来控制和掌握货权。

    因此,不能只片面的记得记名提单的不可转让特质,还要记住“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提单就可以提货,因此提单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货权的作用。”这是至关重要的一点!概念一定要记得全面,才不会给工作带来差错和损失。所以,假如只收30%货款,且是后T/T 70%的收款方式,做成指定收货人提单,即记名提单的话,一旦客户信誉不好不付款,将有可能遭遇款、货两空的境地。当然,如果对客户有信心和收款有把握,则另当别论。

    二是不记名提单(Open B/L (Blank B/L, Bearer B/L) ),即提单收货人栏内不列明姓名。此类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承运人凭单放货。

    不记名提单上不列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谁持有提单,谁就可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承运人交货是凭单不凭人。 

    提单上在收货人一栏注明的是:To the order

    三是指示提单,即按提单载明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是当前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提单。 

    1、凭银行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xx Bank”。 

    2、凭收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3、凭发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shipp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空白背书。这种提单亦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作成记名背书。托收人也可不作背书,在这种情况下则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即是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 

    而所谓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行为。 

    目前,对于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放货,无论货物放给哪一方,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向承运人追究无单放货的违约责任。这点在我国海事司法实践中都是统一的。但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如果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将货物交付给记名人,记名提单的合法持有人能否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呢?目前理论和实践都存在否定的倾向。   

    综上所述,各国内货主单位应当充分认识记名提单的危险性,对贸易买方要求签发以其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不能随意答应,以确保在信用证等方式结汇受阻的情况下,对承运人无单放货追究其违约责任。